汽车修理费是实际价值15倍保险公司只愿赔实际价值
2006年3月6日,包锦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无锡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一份,约定包锦华为其所有的“苏BAB768”皇冠JZS133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按新车购置价40万元确定,保险费为5263.47元,绝对免赔额为零,保险期限为2006年3月27日至2007年3月26日,被保险人为包锦华,指定驾驶员为包中华。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载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发生上述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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