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晶在保险公司为租来的小客车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险种。在投保期内,金晶开车出了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交管部门认定,金晶对此次事故负全责。
之后,金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对小客车进行定损,并出具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项目包括更换散热器等18项配件,修理费共1.5万余元。
其后,金晶到汽车维修站修车,维修站将车修好并出具维修车辆材料明细表及发票,更换配件与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一致,修理费为1.5万余元。
但小客车修好后,保险公司对车进行检验,发现金晶并未按照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确定的项目进行修复,如散热器等进行了修理但未更换,所更换的前保险杠、前保险杠骨架非原厂配件。保险公司按金晶实际修复的项目再次定损,核定金额为9500余元。
金晶对这个估损额不予认可,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5万余元,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9500余元,对超出部分不同意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小客车实际维修项目价格进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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