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保险“潜规则”,一二审均胜诉
买了保险后出车祸却得不到理赔,曹文彬决定对这样的保险行业“潜规则”发起挑战,2009年12月30日,曹文彬将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载有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的打印字样,但在保单投保人一栏并没有曹文彬本人的签名,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单上打印的保险期限已与原告协商达成了一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宣告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原告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同时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作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字确认,该条款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虽然在保单上直接打印保险期限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保险公司当时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具约束力。据此,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一审...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