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车险“潜规则”,一二审均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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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30 19: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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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保险“潜规则”,一二审均胜诉
买了保险后出车祸却得不到理赔,曹文彬决定对这样的保险行业“潜规则”发起挑战,2009年12月30日,曹文彬将自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上载有保险期限“自2009年6月30日零时至2010年6月29日24时”的打印字样,但在保单投保人一栏并没有曹文彬本人的签名,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单上打印的保险期限已与原告协商达成了一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宣告成立,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原告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同时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单上的保险期限作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字确认,该条款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虽然在保单上直接打印保险期限条款是保险公司惯例,但保险公司当时未明确告知投保人,故该条款对原告不具约束力。据此,一审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3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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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晨的车险是通过平安产险上海分公司购买的,今年春节从上海回福州老家过年时撞上了路边的一辆“POLO”,属于异地出险。当时李晨的第一反应就是:完了。因为刚刚听朋友说他的车子出了险,拖到维修站要一个月才能领取。
但当他拨通了平安产险报案电话95512后,福建分公司马上派查勘员到现场定损,同时上海分公司询问是否需要委托分公司在结案后进行赔付。
直到这时,李晨才明白平安车险还有独特的异地赔付功能。通过转账服务,李晨在两天后未...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