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14日,海口市金龙路发生了一起撞车事故,一辆大货车在倒车时不慎撞到了一辆小车,导致小车的左后灯、后面的大玻璃、玻璃膜以及后车身损坏。保险公司的调查员现场勘查后,认为发生相撞的两辆汽车,一辆是罗先生名下的财产,另一辆是其代管财产,并且这两辆车只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均为罗先生。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免责范围,故不同意赔偿。为此,罗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汽车维修费、误工费共计3000元。
被告:自家车相撞属于免责范围法庭上,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交锋。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中的规定: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所有或代管财产、保险车辆,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罗先生为其名下的货车投保的是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所针对的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是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故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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