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买回刚两月交给租赁公司经营
2007年7月,李女士购回一辆新轿车,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城中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城中支公司)办理了车损等6项保险,交纳保险费合计2066.5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栏明确指出:被保险人随意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使车辆危险程度增加造成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而“重要提示”栏中也有注明:被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转卖、转让、赠送他人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李女士将这辆新轿车登记入户上牌后的两个月,即同年9月初,就与柳州市一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协议书,她将自己的轿车交给该汽车租赁公司经营。据知情人介绍,李女士买来轿车后,发现用途不多,经常闲置,便决定把车子出租给汽车租赁公司,以填补购车花销。
先租后借出车祸车主理赔遭拒绝
2008年1月31日,在柳北区做生意的柳城县人李某,以每月3000元的价格租下李女士的轿车。双方在租车合同中言明:除登记司机以外,该车不得交与其他人驾...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