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07年至2009年,某单位连续三年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每人11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每人1.5万元。2009年9月30日凌晨,其职工王勇(化名)驾驶的小货车翻入山沟中致使其当场死亡。由于小货车行驶证过期未审验,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中的“被保险人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造成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向申请人下达了拒付通知书,受益人不服保险公司的拒付决定,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目前判决书己生效。争议焦点原告主张免责条款无效。理由是在2009年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时,投保单不是投保单位委托的经办人签名,属于业务员代办,业务员对责任免除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条款约定赔付王勇死亡保险金及抢救时的医疗费,共计12.5万元。保险公司认为,2007年与投保单位签订保险合同时,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栏均由投保单位的经办人签名并加盖了单位印章,业务员出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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