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家中已经有奔驰、POLO两辆车子,奔驰自用,POLO供儿子专用。为了以后交费方便,他将两辆车的车主、保险人均写成了自己,并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前不久两人各自驾车外出。由于儿子驾驶技能不够熟练,追尾撞上了张先生驾驶的奔驰,使得奔驰及POLO均有受损。张先生以POLO车主身份为奔驰赔付了车辆修理费,并据此以POLO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自家车不算第三者,不赔!
记者就此案例询问了平安、太平洋等车险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自有财产除外)。由于肇事的POLO与受害的奔驰属于同一个被保险人的财产,因而,无法从交强险获得任何赔付。
同时,对于商业险中的车损险来说,POLO负全责,因此可以按照当初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自身的修车赔付。奔驰由于无责,无法从自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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