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投低保”值得关注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谭永玮
市民购置私家车上路前,均需给车辆投保强制险。然而,一旦车辆发生毁损,且找不到该赔偿的第三者,就是只开了不到一个月的新车也应按照保险条款,扣除一定比例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而不是新车购置价全额理赔。
本案案情本身并不复杂,但其中有一点值得关注。本案中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约定,投保时以新车购置价为保险金额收取保费,待出险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即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本案中,由于该车辆出险时仅仅上路不到一个月,因此这一问题并不明显。但我院在审理车险纠纷时发现,对于一些上已有一定时间的汽车,造成按新车计价、旧车理赔的双重标准,会导致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对等,容易引发纠纷。
理财金手指:应把选择权还给消费者
汽车属于不定值保险标的,其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会不断变化,对于这类价值不断变动的保险标的,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就低不就高”,目的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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