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定海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既然收取了新车费用,就应信守合同按新车价赔款。保险公司则认为:车主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其提示和说明过,并签字确认,不应再向保险公司超额索赔。周定海诉至当地法院,一、二审均未获支持。
这段时间,周定海车险理赔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大家对这种车险按新车收费、按折旧价理赔的现状不满,认为其揭示出保险业的潜规则。
截至今年10月,我国汽车产销首次超过1000万辆,越来越多的车主也遇到了诸如理赔困难等问题,从而导致对这个案件的持续关注。许多人感觉这种合同约定造成了合同权利义务的不对称,车主很亏;也有人认为既然车主已经在合同上签字确认按照实际价值赔付,那么法院这么判也有道理。
实际上,跳开这个案件来说,大家关注的问题集中于:高投低赔是否有理、对于格式条款的充分告知以及解读存在哪些问题、车险发生争议主要是哪些情形、车主在投保及理赔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等。今年10月1日实行的新保险法对上述问题有了一些翔实规定。
高投低赔
保险公司应退还高出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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