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保险公司要为保单担责任
2003年9月29日,浦燕琳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浦琳燕,受益人一栏为空缺,保险费为人民币100元,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9月29日零时起至2004年9月28日止等内容。同年9月30日,浦燕琳因交通事故死亡。11月6日,徐惠霞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公司的电脑记录,浦燕琳的保单系在2004年10月9日录入电脑,故该份保单可能系保险公司经办人员与他人串通后出具的,故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2004年2月23日徐惠霞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公司的电脑记录,浦燕琳的保单系在2004年10月9日录入电脑,故该份保单可能系保险公司经办人员与他人串通后出具的。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真实有效,是双方合同的惟一凭据,保险公司电脑记录不能对抗保单,在没有证据证明是保险公司经办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骗保之前,保险公司无权借故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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