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六:保险公司要为保单担责任

 所属分类:  2013-2-18 20:28:28    加入收藏

案例六:保险公司要为保单担责任

2003年9月29日,浦燕琳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浦琳燕,受益人一栏为空缺,保险费为人民币100元,保险金额为人民币6万元,保险期限自2003年9月29日零时起至2004年9月28日止等内容。同年9月30日,浦燕琳因交通事故死亡。11月6日,徐惠霞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保险公司称根据保险公司的电脑记录,浦燕琳的保单系在2004年10月9日录入电脑,故该份保单可能系保险公司经办人员与他人串通后出具的,故拒绝支付保险赔偿金,2004年2月23日徐惠霞诉至法院。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公司的电脑记录,浦燕琳的保单系在2004年10月9日录入电脑,故该份保单可能系保险公司经办人员与他人串通后出具的。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真实有效,是双方合同的惟一凭据,保险公司电脑记录不能对抗保单,在没有证据证明是保险公司经办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骗保之前,保险公司无权借故拒绝理赔。

2013年6月3日

事故经双方协议解决,不要忘记留证据
    事故现场快速处理方便事故双方,但部分驾驶员对“事故快速处理”程序及规定不了解,以为只要由责任方做出经济赔偿即可,可能连交警都没有通知到现场,结果在保险理赔时就很麻烦。...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