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程序的强制性
按照保险法原理及保险公司传统的理赔方式,保险公司理赔时只看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如果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会理赔;如果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理赔。但是按照《交通法》和《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事故责任,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出现了机动车一方投保后,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也需赔偿对方损失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自《交通法》实施以来,有相当一批机动车驾驶员手持100%的赔偿认定书,这里面有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为零的或负次要责任的,但他们均遇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和部分理赔问题。
这里先介绍一个发生在《交通法》颁布以前的真实案例: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某日,甲同其兄乙各驾一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在此过程中甲所驾车辆发生故障,便让其兄乙进行修理。在修理完毕后,甲在以为乙已上车的情况下开车行驶,致使实际上仍在车下修理的乙当场死亡。对此事故,交警认定双方皆无过错。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以甲无责任为由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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