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程序的强制性
理赔程序的强制性
按照保险法原理及保险公司传统的理赔方式,保险公司理赔时只看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如果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般会理赔;如果交通部门认定投保人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理赔。但是按照《交通法》和《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一方即使没有事故责任,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出现了机动车一方投保后,在交通事故中虽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也需赔偿对方损失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自《交通法》实施以来,有相当一批机动车驾驶员手持100%的赔偿认定书,这里面有在交通事故中责任为零的或负次要责任的,但他们均遇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和部分理赔问题。
这里先介绍一个发生在《交通法》颁布以前的真实案例: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某日,甲同其兄乙各驾一车在高速公路行驶,在此过程中甲所驾车辆发生故障,便让其兄乙进行修理。在修理完毕后,甲在以为乙已上车的情况下开车行驶,致使实际上仍在车下修理的乙当场死亡。对此事故,交警认定双方皆无过错。甲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以甲无责任为由拒赔。该案仲裁员在审理此案中也遇到了困境,毕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系责任保险,而如果裁决不赔,在本案中对投保人又显失公平。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保险公司承担50%的责任。这一个案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存在的一个焦点问题,即无责是否赔付,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而如果依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见,《条例》的这一规定便于厘清赔付主体与赔付范围,也凸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责任性。
《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保险公司进行实地理赔的时间进行了限制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客观上,《条例》对保险公司作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加快保险赔偿金发放,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