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向被害人作出赔偿后,尽管被害人根据自己的人身保险合同获得过保险理赔,车辆所有人仍可根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近日,虹口区法院对原告上海一家服务公司诉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服务公司理赔款2万元。
某服务公司在2006年10月为名下车辆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基本险不计免赔等。保险期限到2007年12月31日24时止。2007年6月13日,服务公司驾驶员驾驶这辆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并经交警调解,服务公司赔付受害人共计5万元。因受害人与另一家保险公司签订过人身保险合同,因此受害人获得理赔款2万元。随后服务公司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受害人的医疗费已由其他保险公司赔付为由不同意理赔。于是服务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2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第三人的医疗保险属于财产保险项下的医疗保险,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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