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各界关注的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近日在北京举行。由于听证会召开之前,降低费率已经毫无悬念,因此,这次听证会上各方代表对交强险无责赔付相关条款的质疑成为关注焦点。 我国于2004年5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赔偿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严格秉承了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则,并自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确定了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该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这就是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相关条款如果不进行修改,百姓要求取消机动车之间事故无责赔偿的呼声就很难实现。这也促使我们反思近期我国汽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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