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过户后,却未通知保险公司变更车险的被保险人,出事后保险公司用不用赔?昨日,市第一法院通报了此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保险公司可拒赔商业保险,但要在“交强险”限额内向车主支付保险金。
2007年3月6日,一家经济发展公司的司机林某驾驶着刚从丽光公司过户的中型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事后,该经济发展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经济发展公司并非保险合同当事人为由拒赔。
对于机动车商业保险部分,法院认为,保险车辆转让后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因原车主丽光公司和受让人经济发展公司,未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和保险合同约定的通知及办理批改义务,在原保险合同未予变更的情形下,经济发展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经济发展公司不享有保险合同权利,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但国家对机动车车主投保交强险具有强制性要求,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经济发展公司支付保险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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