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该《通知》指出,今后符合相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由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公司须达到6项标准
《通知》自9月23日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到10月10日结束。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昨日表示,此次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同时,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可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昨日公布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须达到6项标准才能以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首先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并且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其次,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此外,公司需设置专门的商业车险产品开发团队,配备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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