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险种不应承载行政处罚功能
从该“办法”的内容看,在有关主管部门眼中,交强险似乎成了对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和奖惩的价格工具。
有车友指出,与其他社会商业险种不同,交强险是典型的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险种,其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即便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受害者也能获得一定赔偿。因此,与其他商业险种不同,交强险的最大特点是无责任的车辆驾驶员承担有责任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从而让处于相对弱势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最起码的保障。其本质是驾驶员通过购买交强险的形式,全面承担了个人无回报的社会公益职责。但是“浮动费率制度”却等于把这种社会公益行为作为奖惩手段和价格工具。
车友许先生打比方说,保监会对交强险费率浮动的有关规定,就好比行政部门强制所有公民必须每年捐赠固定的福利善款,然后还把公民日常表现的优劣作为减免或调高捐赠善款数量的标准。当交强险的公益职能变形成为了行政执法奖惩的工具,其本身的公益性质无异于受到了来自行政部门的商业化影响。
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或许是,赋予一个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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