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之前,多位朋友告知:路上发生碰撞后,如果责任划分存在争议,不妨自己认全责,这样方便到保险公司索赔。
当初觉得这个建议有些太过委屈,也显得不够公平;直到自己经历过几次碰撞的痛苦之后,才明白这真是经验之谈。造成这种怪相的直接原因,正是保险公司自己设定的“按责赔付”条款——“全责全赔,无责不赔”。从法理上看,这符合民法原则和保险原理,但实践中被故意曲解,直接免除了保险公司的一些义务,由此给投保人带来许多不便和损失。
其实,民法原理上所支持的“按责赔付”只是对最终赔偿主体的设定,投保人可向保险人和肇事方中的一方请求赔偿,为避免投保人获得双重补偿,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代位追偿权”(保险人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权利)。遗憾的是,由于立法上并未明确保险人是否必须接受投保人“代位追偿”的请求,相关程序机制和责任划分更是空白,实际中多数保险公司并未真正履行代位追偿权。
对此,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完善车损险 “代位追偿”标准和流程等,方便事故双方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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