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车碰撞,其一未投保交强险,如何计算赔款?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祝某所有的赣A车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依法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被告曾某未提供摩托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证据,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应由其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卢某的医疗费28204.62元、护理费1560元、营养费5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0.4元、交通费120元,共计人民币30945.41元,此款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84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1320.32元,共计12160.32元;被告祝某承担69.49元;被告廖某承担6485.79元;被告曾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840元,在责任限额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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