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实务:机动车未保交强险,肇事者自担理赔款
2007年1月1日发布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问答12:“问1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事故车辆之前未投保旧的‘商业三责险’或者已经到期,也未投保‘交强险’的,如何区分事故车辆方与受害人的责任?答:在赔偿权利人主张的合法赔偿范围内,按照‘交强险’可以获得的赔偿,由事故车辆方全额承担,不区分事故车辆方与受害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以外的损失,按照事故车辆方与受害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分摊。”可见,司法实践中也是将“未投保交强险视为投保了交强险而参加计算保险赔款的,由事故车辆方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再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分摊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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