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户投诉遭遇“高保低赔”
前不久,有位车险保户向上海市保险学会投诉,说自己遭遇了一次“非常不满”和“十分困惑”的保险索赔案件。
2010年1月1日,他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二手车,当时的实际购买价是5万元,而保险公司与他确定的保险金额却是当时该车的新车价10万元,并按10万元的保险金额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期限一年。不料,该车于当年9月底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损坏严重应作推定全损处理,并按出险时该车的市场实际价值赔付给他4万元,合同终止。
对此,保户十分不解,认为从合同对价的原理出发,保险金额是10万元,就应赔10万元。如果只能赔4万元,也应按照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3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的规定,由保险公司退还他4万元与10万元之间相应保额的保险费,并认为合同终止后的余下三个月的保险费也应返还,若不予返还保险公司似有不当得利的嫌疑。
这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乍一听,似乎十分在理。实际上,这位保户的说法,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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