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交通事故中,一辆被保险车辆在投保期间车主发生变更,但保险关系却没有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因此在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事故双方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到底能不能进行赔付?成都市高新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确认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2005年10月8日,曾某驾驶川U-20409号货车与甘某驾驶的川A-J4368号轿车相撞,双方驾驶员及乘车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甘某受伤较重,达到10级伤残。2005年11月24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曾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甘某承担次要责任。甘某要求法院判决曾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8万多元。曾某驾驶的川U-20409号货车的车主余某出示了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庭审中,川U-20409号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他们与驾驶员曾某及车主余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是与原车主韦某存在保险关系。原来,被保险车辆川U-20409号货车在投保期间,车主进行了变更...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