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过的车子出事了,责任在对方,可对方无法赔偿,保险公司说,这不关他们的事。
经办法官给出了三条理由,判定保险公司有责,赔偿车主损失25万元。
黄某是平阳人,今年32岁。
2009年12月25日,黄某开着自己的小型越野车,沿着宁洛高速公路往南京方向行驶。他怎么也没想到,一名行人上了高速,当他发现并准备避让时,快速行驶的车子还是撞上了对方。之后,车子撞到高速公路护栏,严重受损,而该行人当场死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行人负事故全责(根据法律,行人不能上高速)。
在此事故中,黄某也损失惨重,他虽未受伤,但车子修了25万元。而负全责的行人却无法查证身份,黄某也无法要求对方赔偿。黄某的车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超过53万元的机动车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率险。他便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此时,保险公司拿出了双方曾经签下的保险合同,指着上面一条条款说,他们无需赔偿。
这条条款如下: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黄某在事故中无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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