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给新车上了“全险”,随后爱车发生自燃事故。但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购买的“全险”当中,没有自燃保险范围,拒绝理赔。8月22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按通常意义上理解,“全险”即保险公司承保的全部险种,遂维持一审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38564元的判决。
2007年6月27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新密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陆某为车主杜某办理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等8个险种,收取保费3423.91元。2007年11月12日晚9时,杜某的车突然发生自燃事故。
保险公司以杜某购买保险时未买自燃险种为由,拒绝向其作出赔偿。杜某遂诉诸法院。一审法院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38564元。
保险公司提起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投保时,已明确投保范围为“全险”,按照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全险”即保险公司承保的全部险种。因此,被告对原告机动车辆修复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裁决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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