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像盗抢险明确约定
巨晓平律师说,保险公司在签订机动车损失险合同时应该像王先生的案件中的盗抢险那样明确约定,即新车领取正式号牌之后,合同方能生效,保险期间起始于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否则便会出现虽然收取保险费,却又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这对车主来说是不公平的。
据悉,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里还规定对未年检的车辆,也不予理赔。巨律师认为这也是不公平的。“是不是新车没上牌、车辆未及时年检这些情况,就必然会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使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加大?”巨律师认为其实并不尽然,但保险公司的免责却给投保人增大了风险。
今年以来,北京的西城、密云等法院均受理了类似的无牌新车投保人状告保险公司不理赔的官司。“这类官司纠纷的不断增多,说明保险公司此类约定免责条款确实存在不公平的地方。”巨律师认为,这种条款在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提示或告知义务的情形下,应属于无效条款。
而且,作为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除必须在保险单上载明让投保人充分注意外,还应当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方式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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