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套牌”行驶肇事致人受伤
众所周知,挪用他人号牌属于违法行为。2010年年底,洪某驾驶一辆悬挂着“浙J21*77”牌照的私家车,在扬州市区吉安路与银河路交叉口处,由南向北行驶。由于驾车不慎,洪某未能避让由西向东行驶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结果两车发生了激烈碰撞,致使二轮摩托车车主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迅速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事故发生地是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而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驾驶机动车辆均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并没有其他交通过错。在这种情况下,交管部门未能查明事故原因。然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上明确注明:“洪某驾驶的车辆牌照为挪用,实号为苏K*E*60。”鉴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根据交强险赔偿规定,向第三者蒋某支付了一定的医疗等赔偿费用。而对于蒋某超出赔偿的费用,承保公司未按车主已经投保的商业险继续赔偿,而让车主和驾驶员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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