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到底有没有道理?
按照保险出险理赔惯例,是凡责任无法查明的出险理赔案件,通常由车辆承保公司和第三者共同承担50%的赔偿费用。但在理赔时,承保公司却不愿承担交强险超额部分的理赔费用。为了尽快拿到商业险赔偿,并及时支付给第三伤者,私家车车主洪某便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车辆商业保险就是预防交强险额度不够赔偿之后的补充保险。作为补充型保险种类,保险公司如在车辆挪用号牌后拒绝赔偿,显然就是霸王条款。”邗江区人民法院在受理该起民事纠纷后,认为洪某与承保公司签订立的保险合同不仅合法、有效,且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为此,根据相关规定,邗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承保公司赔偿并给付原告洪某保险金18393元。
就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被告保险公司却认为,该交通事故发生前,肇事车辆虽然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发生事故时,肇事车辆挪
用了其他车牌号码,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车辆商业险免责等相关规定——其他违法行为可免赔的特别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被告保险公司还认为,肇事车主购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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