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已一个多月,但保险公司仍在继续执行旧车险条款,日前,不少市民纷纷致电询问为何车险高投低赔霸王条款仍未作古。
高投低赔仍在延续所谓高投低赔,就是车辆使用一定年限后,实际价值已经小于新车价值,但在为旧车续保时,保险公司仍以市场当时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来确定保额,导致保险金额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但车辆一旦发生大的事故,保险公司赔偿额却不得大于车辆实际价值。由于保费与保险金额挂钩,车主为此要多交不少保费。
自10月1日起,新《保险法》正式实施,根据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业内人士表示,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应再按照新车价投保,而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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