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法庭上了解到,2008年原告李女士以35万多港元的价格买了一辆2手的三菱大型牵引拖头,该车原价45万港元,当时已经使用6年。随后,李女士为该车在太平保险公司投保。根据保单,其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是28万多元人民币,交纳的保费是1546元人民币。
2009年3月,李女士的拖车停在广州黄埔某仓库边被盗。事发之后李女士向太平保险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方案中仅愿赔偿人民币4万多元。
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根据全车盗抢险保险条款约定,大于6吨载货汽车的月折旧率为1.2%,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所以折旧率从新车买卖时算起,已经超过80个月,折旧金额已经超过30多万元人民币。
另外,因李女士在香港一家保险公司也投保了,根据两家保险公司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太平保险公司只肯赔偿李女士4万多元。
李女士一纸诉状把太平保险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28万多元的保险金额赔偿损失。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姜涵时质疑,投保时约定按高保险金额交纳保费,理赔时却另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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