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黎女士的丈夫戴某驾驶投保车辆时,车辆底盘与地面物体发生碰撞,在黎女士花费60555元修复车辆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黎女士的上诉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2009年6月20日晚上,黎女士的丈夫戴某驾驶车辆行至成都市高新西区某工地时,汽车底盘与地面发生碰撞,并继续向前行驶300米,停车后汽车无法启动。戴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双方认定由于碰撞车辆底盘致使发动机机油底壳破损及右前钢盆损坏,而在机油底壳破损后车辆继续启动、点火造成车辆发动机部分部件损坏。
2009年7月22日,黎女士向四川某汽车服务公司支付修理费押金5万元,该公司在车辆维修完毕后向原告出具《维修结算单》,涉案车辆维修费用共计60155元。保险公司对该《维修结算单》中27692元维修费部分予以认可,对其余维修费认为是扩大损失而不予认可。 保险公司认为,在车辆碰撞后继续驾驶车辆且强行打火造成车辆发动机遭受扩大损失,依据双方保险合同约定,对首次事故损失27692元予以赔偿,对戴某扩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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