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无“第三者” 成保险拒赔挡箭牌
“我们对这起事故发生的事实没有异议。”法庭上,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承认,原告公司发生事故的两辆车都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但事故中的后车不能作为“第三者”赔偿。
该工作人员称:“保险条例中规定,‘第三者’是指除了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后车与前车同属一个被保险人的财产,所以不能按此赔偿。”另外,该工作人员还称,此案中,对后车也不能按车辆损失险赔偿,“因为根据双方填写的‘快处协议’,前车在事故中负全责,后车属无责,所以也不能按该保险来赔。”法院将择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庭审结束后,本案的审判员王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此前发生的类似案例来看,被保险人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但有些案例都在法院调解下获得了折中解决。“保险法中,为避免有人为获得保险金而故意发生事故的道德风险,所以才对一些概念有着严格的规定。换个角度来说,如果有人故意骗保,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也会很难甄别,从而存在着承保的风险。”他建议一些大的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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