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商:
先行转嫁风险有失公平
“从原来垫付抢救费用,到现在征求意见的先行赔偿,等于把赔偿的风险先行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来说有失公平。”某财产险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称。
在部分接受采访的险企管理者看来,交强险制度作为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旨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从受害方的角度看,明确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一种正常的社会救助机制,但作为一项整体性、公共性的制度安排,首先将赔偿风险全盘转嫁给某一个行业,有失公平。
“其症结在于,事后追偿在现实中操作起来非常困难。”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保险公司垫资不及时、不主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保险公司获得的代位追偿权尚不具备充分的实施条件,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明确赔偿责任主体为保险公司,有失合理性。
在现实生活中,代位求偿权应用极少,主要原因是现有法律规章制度或保险条款中缺少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态度消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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