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承保和理赔方式
在投保方式上,现行车损险给了消费者3种选择权,如确定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新车价、折旧价、新车价内协商价,投保人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投保即可。然而,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都按新车价计算保险金额来收取保费,给予车主的这一选择权形同虚设。因此,这一车损险条款被市场认为是“霸王条款”。此次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除了承保外,现行车损险在理赔方面也令消费者费解。以新车价投保,发生全损时则以折旧价来赔付,这显然与社会上多数人所认为的“保多少赔多少”相左。示范条款对此也进行了修订,如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在理赔方面,交通事故中车主无责而常常遭遇难以获赔的难堪。例如,无责车主投保的车损险不承担对自己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应由有责方的三者险来赔付;无责车主也可行使代位求偿权,由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该保险公司再向有责方车主及保险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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