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费用和核保价格大相径庭
2009年,南京某公司一台商务车在高速公路上爆胎,导致了事故,车主已在某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限额为48万元的车损险,车主当即报险,保险公司受理后为这辆车进行了定损,定损金额为5820元。不可思议的是,车主随即在镇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了鉴定,定损金额却为30500元。同一起事故,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居然比第三方价格认证部门的定损金额少了4倍还多。
两个月后,这辆车在高速公路上再次出险,这一次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是13185元。车主认为这次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仍然偏低,而南京市物价局鉴定的损失金额则为3万多元。
由于车主和保险公司分歧太大,经过一年的交涉后仍然没有结果。车主最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一案件。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的规定,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报告在效力上比被告出具的定损单更高,所以法院采信了物价认证部门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判决原告车主胜诉,车主依法拿到了赔偿。
评析
多年来,保险公司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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