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险后修理费用和核保价格大相径庭

 所属分类:  2013-3-2 22:26:05    加入收藏
修理费用和核保价格大相径庭

2009年,南京某公司一台商务车在高速公路上爆胎,导致了事故,车主已在某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限额为48万元的车损险,车主当即报险,保险公司受理后为这辆车进行了定损,定损金额为5820元。不可思议的是,车主随即在镇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了鉴定,定损金额却为30500元。同一起事故,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居然比第三方价格认证部门的定损金额少了4倍还多。

两个月后,这辆车在高速公路上再次出险,这一次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是13185元。车主认为这次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仍然偏低,而南京市物价局鉴定的损失金额则为3万多元。

由于车主和保险公司分歧太大,经过一年的交涉后仍然没有结果。车主最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这一案件。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有关证据的规定,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报告在效力上比被告出具的定损单更高,所以法院采信了物价认证部门所出具的鉴定报告,判决原告车主胜诉,车主依法拿到了赔偿。

评析

多年来,保险公司保险定损赔付不足的做法一直是广大车主忍受的霸王条款之一。据调查,与案例中的车主有过类似经历的投保者不在少数,他们普遍认为事故车辆索赔麻烦,理赔定损透明度不高。有些小事故的车主,为了避免麻烦,只能自掏腰包支付维修费用和理赔金额之间的差价。

然而,导致这个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公司的双重身份,即保险公司既是保费赔付人,又是定损鉴定人,出于自身经营效益的考虑,出现道德风险也就不足为奇了。

有关专家认为,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应该由保险公司、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三方构成。对于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定损以及理算等工作应该引入不存在经营利益的第三方中介,这不仅可以拓宽保险市场的广度,增加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心,还可以成为限制保险公司霸王经营的一剂良药。

201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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