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保险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其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可由本车车上乘客责任险和对方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予以保护。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受害人并不包括本车人员;而本案保险合同中《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保险车辆造成“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同时保险条款中关于第三者的解释是:因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以外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以内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所以,无论是强制保险,还是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均未纳入受害第三者范畴,车上人员不受第三者责任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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