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所指向的第三人并非是固定不变

 所属分类:  2013-4-13 14:23:04    加入收藏

为了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省保险行业协会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产品调研活动,推动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相关制度建设。5月10日,省保险行业协会邀请省和西宁市消费者协会、西宁市运管处、运输协会、公交公司、出租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代表,就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承保、理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座谈讨论。

  随着我国进入科学发展的新时期,新的《保险法》已付诸实施。面对新形势,与会者建议,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也要作相应的改革、补充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大家还对“无责免赔”、“代位追偿”、“高保低赔”等热点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为了给广大车险消费者提供一个发表“话语”的平台,在广泛征求各界代表意见建议的同时,省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就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中的车险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中确定的保障金额的方式等9个问题,开通了调查问卷投票系统,反映被保险人完善车险制度的愿望和呼声,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去年11月,王勇驾驶一辆挂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因疲劳驾驶与前方李豫驾驶的车辆碰撞。坐在王勇旁边的高虎因为惯性被抛出车外,随后碰到王勇车辆的油箱护栏,当场身亡。经现场勘查,交警认定王勇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李豫负次要责任。事后,王勇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高虎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所指的车外第三人,不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高虎被抛出车外,脱离了事故车辆,此时已不属于“车上人员”。高虎坠落时与油箱护栏碰撞,随后着地死亡,应该属于交强险所指的车外第三人。法院一审判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乘员也可能成为“第三者”

  经办法官称,交强险赔偿所指向的第三人并非是固定不变,随着特定时空的变化,乘员会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比如乘客下公交车后被司机撞倒,此时乘客已转为“第三人”,可以要求按交强险赔偿。判断受害者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人”,应以事故发生瞬间受害者处于“车上”还是“车下”这一特定时空进行认识。本案中,高虎被抛出车外,已不属于“车上人员”了,受到车辆撞击身亡,理应属交强险指向的车外第三人。

2013年5月22日

车主选择不足额投保的危害
    有车主认为自己难得出几次事故,因此在投保时为省保费,选择不足额投保。其实,不足额保险不会“省心”。譬如一辆15万元的车,一般保额是15万元,但中介如果只按10万元进行投保来造成“低保费”的现象,实际上属于“不足额投保”,一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毁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足额赔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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