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承保回归实际价值 今年3月份多家保险公司被曝光,在旧车承保时存在“高保低赔”的情况:投保时,车主需按新车价交纳对应的保费,而理赔时,却是按折旧价格进行理赔。 对于这一情况,“协会条款”此次也进行了规范。“协会条款”规定,保险人承保车辆损失险时,应以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除此以外,针对商业车险中“无责不赔”问题,“协会条款”也进行了相应规范。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另外,“协会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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