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投低赔成为历史
消费者王先生买入一辆8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要求车主根据这个车型的新车市场价格18万元进行投保。5个月后,王先生驾车发生事故,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的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万。王先生非常生气:“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是明摆着损害我们消费者的利益。”
新规:新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解释: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违法。记者了解到,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由来已久,引起投保人的极度不满。一位保险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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