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 (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 (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 (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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