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车附加险 适用范围
本条款适用尚未取得合法驾驶执照、但已办理合格正式学车手续的学员在有合格教练随车指导的情况下驾驶的专用教练车。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或机动车辆第三者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方可附加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 已经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教练专用车,在驾驶过程中由于碰撞或倾覆导致保险车辆的损毁由保险人赔偿责任。
(二) 已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专用教练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
第二条 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
(一)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二) 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责任限额分为三个等次:人民币5 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20万元,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需负责赔偿:
1.非正规学员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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