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损失的赔偿。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整体损毁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对部分损失的赔偿也分为两种情况: 1、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应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其公式为: 赔偿额=(实际修复及施救费用-残值)×(1-免赔率)。 例如1997年4月,王某为其车辆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为该车的重置价格20万元。同年8月在交通事故中,该车前保险杠、前车盖及前大灯受损,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修复后花花费9000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对事故同等责任。经保险公司核定其损坏的保险杠、前车盖、前大灯残值为500元。由于王某是以新车购置价格20万元确定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对该车的部分损失,应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付金额。因王某以事故负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应名赔损失的10%,则王某应得的赔偿额为(9000-500)×(1-10%)=7650元。 2、如果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车价的车辆发生部分损失,应当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新车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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