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最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中显示,共有四条免责条款即保险公司不赔偿条款。
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有以下四种:
一、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另根据交强险相关条款,投保人签订交强险合同时,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保监会确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条款中载明,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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