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中“第三者”含义如何界定?车辆出险后,哪些受害人应得到赔偿?这就牵涉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人?在何种情况下算“第三者”,何种情况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交强险中“第三者”含义如何界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第三者”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审判实践中大多通过《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上述三个条文的内容分别为: (1)《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里强调了交强险保障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 (2)《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被保险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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