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人?

 所属分类:  2013-3-12 22:22:23    加入收藏
 交强险中“第三者”含义如何界定?车辆出险后,哪些受害人应得到赔偿?这就牵涉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人们习惯上称受害人为“第三者”。“第三者”的范围究竟包括哪些人?在何种情况下算“第三者”,何种情况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交强险中“第三者”含义如何界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第三者”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审判实践中大多通过《条例》第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上述三个条文的内容分别为:


    (1)《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这里强调了交强险保障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


    (2)《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根据这款的规定,投保人被排除在交强险的保障范围外;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这一保险条款更加明确了法条的含义。


    如果机械对照上述条文的规定,会造成一些受害人无法得到交强险的保障,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失公正,如机动车碰撞时车内人员被撞出车外又被本车撞伤、投保人被自己投保的机动车撞伤等。因此,有必要对“第三者”的含义作正确的理解,以彰显立法本意。


    (1)“第三者”和“本车人员”应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不是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本车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本车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


    如果受害人发生事故时不是在保险车辆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则其在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已由“本车人员”转变为“第三者”。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交强险中的本车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瞬间,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者车厢内的人员”的规定,正是根据上述精神理解得出的结论。


    (2)“被保险人”在特定时空场合下,同样可以成为“第三者”。投保人所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投保车辆的,发生事故时任何在该车以外的人员均属于“第三者”,显然投保人也应包括在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而不应将其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内。


    根据上述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常州会议上供与会代表讨论《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被保险机动车之外的人员都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201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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