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广东梅州中级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终审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保险公司支付郑某保险赔偿款10.5万元的一审判决。
郑某驾车时,途中因会车,靠左行驶,致使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紧急躲闪。乘坐摩托车的10岁儿童谢某跌落,并被车辆左后轮碾压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该车为套牌车,在靠右通行时未减速且该车超载,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摩托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依照有关规定,郑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郑某一次性补偿给车祸中死亡儿童的监护人11.3万元。随后,郑某向承保的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遭到该公司拒绝。
郑某诉称,这辆车虽是套牌车,但是在事发半年前他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合同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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