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拒赔2:车辆维修鉴定未同往
2009年6月,莫某驾驶原告伍彬所有的轿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并撞向停放在路旁的一辆货车,造成三车损坏。7月3日,当地鉴证公司对涉事三辆汽车进行价格鉴定。原告按照鉴定价格承担了扣除交强险后修车费的70%即15180.9元,但承保原告事故车辆的被告保险公司拒绝按原告上述损失金额赔偿,其理由是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约定“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保险车辆维修前被保险人并未通知被告协商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且其委托鉴定的行为也未经被告同意,属单方委托行为,其鉴定结果不应成为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
对此,法院认为,商业险部分的事故损失金额的确有问题,原告提供的鉴定结论书由当地鉴证公司出具,原告诉称该公司由交警大队委托,虽没有证据证实,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排除原告根据交警部门的指引委托鉴证公司进行鉴定。且鉴证公司独立于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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