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时,行驶证车主并非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有就该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资格吗?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判决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回答。
高邮市市民周江山为其所有的苏KA9623号重型普通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扬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机动车辆保险》各一份,其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6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 200000元。同日,周江山按约向某保险公司扬州分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同年,周江山驾驶苏KA9623号重型普通货车在兴化市垛田至凌沟通村公路由南向北倒车时,撞倒由北向南行走的李立真后,该车的左侧后轮又压到李立真,致李立真受伤。后李立真被送医院,但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周江山同时向某保险公司扬州分公司及兴化市公安局报案。
兴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了(2006)第12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江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兴化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事故处理股的主持下,周江山和李立真亲属达成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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